《人民司法·案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例裁判規(guī)則匯編 | 法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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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例裁判規(guī)則匯編(2019年第22期,總第25期)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jié)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本期北大法寶推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例裁判規(guī)則匯編,以供參考。
1.行為人虛假訴訟涉案標的額巨大但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關鍵詞】
虛假訴訟;標的額;情節(jié)嚴重;適用緩刑
【裁判規(guī)則】
行為人惡意串通、偽造證據(jù)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應認定構成虛假訴訟罪。對虛假訴訟罪量刑時應堅持寬嚴相濟原則,在適用緩刑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動機、造成的實際后果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不能僅以涉案標的額的大小來認定犯罪情節(jié)輕重。行為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成立自首,庭審中亦自愿認罪,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定。雖然涉案標的額巨大,但未給他人造成實際損失,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依法可對行為人適用緩刑。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四項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xiàn),數(shù)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案例索引】
常州金壇利爾達鋼結構有限公司等虛假訴訟案——虛假訴訟罪中緩刑的適用;(2018)蘇04刑終408號
【來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3期第31-34頁
【法寶引證碼】CLI.C.86968501
2.行為人再犯盜竊罪,根據(jù)從寬處罰量刑情節(jié)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不構成一般累犯
【關鍵詞】
盜竊;從寬處罰情節(jié);一般累犯
【裁判規(guī)則】
行為人趁被害人不備竊走其手機,系一般盜竊行為,且歸案后如實坦白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的從寬處罰量刑情節(jié)。行為人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是否構成一般累犯,關鍵在于再次犯罪是否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認罪認罰從寬背景下,法院應當根據(jù)行為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等量刑情節(jié)綜合考量,不能不加區(qū)分一律適用一般累犯條款對其從重處罰。行為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相對不嚴重,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不構成一般累犯。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索引】
王開元盜竊案——認罪認罰從寬背景下一般累犯的認定;(2018)滬01刑終2174號
【來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0期
【法寶引證碼】CLI.C.83160883
3.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指控罪名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關鍵詞】
故意傷害;認罪認罰;達成和解;從輕處罰
【裁判規(guī)則】
人民法院在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應綜合考慮認罪認罰階段、認罪態(tài)度、賠償情況、犯罪性質(zhì)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行為人因瑣事與被害人發(fā)生糾紛后互毆,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行為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和庭審階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fā)《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七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案例索引】
王嘉偉故意傷害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協(xié)向的適用;(2017)京0101刊初705號
【來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法寶引證碼】CLI.C.11676463
4.行為人構成代替考試罪的犯罪未遂,且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依法應予從輕處罰
【關鍵詞】
代替考試;犯罪未遂;初犯;從輕處罰
【裁判規(guī)則】
行為人進入考場并準備代替他人答題的行為,應認定為已著手實施犯罪,后因被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而被迫停止犯罪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的犯罪未遂。行為人系初犯,僅代替一人參加考試,沒有形成團伙,也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且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其從輕處罰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表現(xiàn)。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三條 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索引】
肖鄖玉等代替考試案——代替考試罪的犯罪形態(tài)和量刑;(2016)京0101刑初988號
【來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第3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267921
5.行為人積極認罪悔罪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關鍵詞】
妨害公務;認罪悔罪;犯罪情節(jié)較輕;宣告緩刑
【裁判規(guī)則】
行為人使用暴力襲擊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造成該民警受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行為人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tài)度良好,積極向受傷民警道歉并取得民警及所在單位的諒解,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輕處罰。且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案例索引】
岳嵩妨害公務案——認罪認罰從寬的適用;(2017)粵03刑終187號
【來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法寶引證碼】CLI.C.10735173
◆文章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 ,不代表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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