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lydone · 婚姻法 | 如何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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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婚姻雙方當事人欲解除婚姻關系,通常有兩種途徑可供選擇。一種是協(xié)議離婚,雙方簽署離婚協(xié)議,對財產(chǎn)處理問題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做合理適當?shù)陌才藕?,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但往往,夫妻雙方往往在財產(chǎn)的分配問題(爭財產(chǎn))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爭撫養(yǎng)權)上存在重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一方或者雙方都不愿意在離婚協(xié)議上簽名。那么此時,若一方或雙方執(zhí)意離婚,那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并且由法院對于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問題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作出處理。
李來東 實習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訴訟離婚的前提必須要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軍婚、妊娠等之外的一般情形下),如若并未達到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破裂”之條件,對于一方離婚的請求,法院也不會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了重婚、非法同居、施暴虐待遺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合分居兩年以上、宣告失蹤對方離婚等夫妻感情破裂之情形,同時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還規(guī)定了一條兜底條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保@意味著,法官據(jù)此對于夫妻感情破裂之情形享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權。縱使不滿足第三十二條列舉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但若存在其他可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亦可以據(jù)此判決準予婚姻雙方離婚。
在對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的把握上,審判實踐已經(jīng)積累了非常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不僅類型化了14種新的夫妻感情破裂之情形,還總結了對于新型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認定的方法和標準,對于各地法院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尺度起到極大的引導作用。
一.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類型化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jīng)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jīng)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jīng)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jīng)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對于夫妻感情破裂認定標準的原則性把握
上述司法解釋明確,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但司法解釋沒有對這四個標準要素進行細化說明,要明晰四大標準的內(nèi)涵,才能把握好對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斷,筆者在此嘗試對此四大標準作分析:
所謂婚姻基礎,對于夫妻雙方婚姻締結初期感情狀況的綜合判斷。雙方如何相識、戀愛,系以愛情為基礎,還系以美貌、財富、地位為感情基礎從而締結婚姻;系家庭包辦婚姻,還是自由戀愛、自主結婚;系閃婚,還是經(jīng)過長期了解和磨合,慎重考慮后締結的婚姻?;橐龌A是婚姻維持的重要原因,婚姻基礎是否穩(wěn)固,對于婚后夫妻雙方的生活、感情的發(fā)展、離婚的原因產(chǎn)生重大影響。
所謂婚后感情,即對雙方當事人締結婚姻之后,一起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的綜合判斷?;楹箅p方是協(xié)力經(jīng)營好家庭,相互尊重和理解,還是沒日沒夜爭吵不斷,拳腳交加,惡語相向。夫妻雙方的生活習慣、性格品德、家務分擔、工作狀況、經(jīng)濟狀況、子女養(yǎng)育等情形都會對雙方婚后的感情產(chǎn)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此外,婚后感情是動態(tài)變化的狀態(tài),可能通過雙方的努力越來越好,也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變得愈來愈糟,對婚后感情的判斷,要溯源到婚姻締結之處的情形、婚姻存續(xù)期間的情形,作動態(tài)的分析和比較。
所謂離婚原因,即要評估雙方發(fā)生離婚爭議的直接原因,其中包括使得夫妻感情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因素和事件。要評估這個或這些離婚原因,是不是致命的、程度深的、影響重的,無法挽回的。假如雙方僅是偶爾因為一些小事(例如對于吃飯吃什么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從而吵架吵得不可開交)導致一氣之下離婚,那這種原因,不能認為能到達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對于離婚原因的評估,要緊密結合其對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貢獻,這對于是否雙方能夠具有重修于好的可能性的判斷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所謂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在離婚糾紛發(fā)生前后雙方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態(tài),以及從雙方的主觀狀態(tài)和客觀條件上進行判斷,雙方是否具有重修于好的可能性。我國法院對于判決離婚是極其謹慎的,存在一種“能調(diào)解就調(diào)解,能和好就不判離婚”的傾向性,甚至通過創(chuàng)立“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實踐規(guī)則來給予婚姻雙方“冷靜期”的做法。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前面說的婚后感情一樣,都是動態(tài)變化的。在實踐中,常常也會存在夫妻雙方瀕臨決裂的時候,因為某種轉機重修于好的情形,因此,對于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的考察,也必須是全面的、動態(tài)的,對于和好的可能性,無論多細微,也應當給足耐心予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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